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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违规处理暂行规定》
2019-04-28 11:10:17 作者:盲考办

关于印发《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违规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疾人联合会,省级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领导小组:

为贯彻《盲人医疗按摩管理办法》(卫医政发〔2009〕37号)有关要求,做好全国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考务管理工作,根据中国残联《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暂行办法》(残联发〔2010〕2号),全国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委员会制定了《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违规处理暂行规定》。此规定经报中国残联领导同志同意,现予以印发,请按照执行。

〇一〇年七月十二日

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违规处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对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参加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的考生、从事和参与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暂行办法》、《关于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安全保密管理工作的通知》及相关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参加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的考生以及考试工作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规定。

对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公开公平、合法适当。

第三条 在中国残联全国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委员会领导下,全国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省级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按职责分工负责考试的具体实施,并依据本规定,负责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二章 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四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交头接耳、互打暗号的;

(五)在考场或者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题卷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准考证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题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五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题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携带通讯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题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题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准考证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题卷的;

(九)其他作弊行为。

第六条 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三)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四)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七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八条 考生有第四条(一)、(二)、(三)、(五)、(六)、(八)、(九)项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单元的考试成绩。有第四条(四),第五条(一)、(二)、(六)、(九)项所列考试违纪与作弊行为之一的,取消当年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有第四条(七),第五条(三)、(四)、(五)、(七)、(八)项所列考试违纪作弊行为之一的,或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取消当年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并取消自下一年度起两年内参加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资格。

第九条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考试成绩无效,终身不得报名参加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

(一)考生在考试区域利用通讯工具或者电子设备发送试题答案或试卷内容的;

(二)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第十条 考生有第七条所列作弊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年度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取消当年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并取消自下一年度起两年内参加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资格。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合格证明、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从事医疗按摩资格证明、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构宣布相关证书无效,收回证书。

第十二条 代替他人参加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是在校生的,通知其所在学校处理;已经取得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合格证明的,自发现替考行为并处理完毕之日起二年内不予开具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从事医疗按摩资格证明;如已开具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从事医疗按摩资格证明的,收回其证明,自发现替考行为并处理完毕之日起二年内不予开具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从事医疗按摩资格证明。省级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作弊行为记录并向有关单位或媒体通报。

第十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考试管理、组织及评卷等工作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的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工作,并由中国残联全国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省级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一)应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的;

(二)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的;

(三)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

(四)擅自将试题、答题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的;

(五)在评卷、统分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的错评、漏评或者积分误差的;

(六)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细则或者不按评分细则评卷的;

(七)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卷的;

(八)擅自泄露评卷、统分等应予保密的情况的;

(九)其他违反监考、评卷等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工作,由中国残联全国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省级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或者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调离考试工作岗位;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不具备参加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资格的人员提供假证明、证件,使其取得考试资格或者考试工作人员资格的;

(二)因玩忽职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的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三)利用监考或者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

(四)伪造、变造考生档案(含电子档案)的;

(五)在场外组织答题、为考生提供答案的;

(六)指使、纵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

(七)偷换、涂改考生答题卷、考试成绩或者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

(八)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

(九)不按规定销毁试卷的;

(十)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

(十一)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

第十五条 因考场管理混乱、考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考场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或者同一考场有百分之六十以上考生存在雷同试卷的;相应范围内考试成绩无效。

对出现大规模作弊情况考场的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有关部门应当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违反保密规定,造成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的试题、答案及评分标准(包括备用卷及其答案及评分标准,下同)丢失、泄密,或者使考生答题卷在保密期限内发生重大事故的,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盗窃、损毁、传播在保密期限内的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试题、答案及评分标准、考生答题卷、考试成绩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在职人员及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中国残联全国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省级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由有关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指使、纵容、授意考试工作人员放松考试纪律,致使考场秩序混乱、作弊严重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的;

(三)参与或者组织他人进行考试作弊的;

(四)利用职权,包庇、掩盖作弊行为或者胁迫他人作弊的;

(五)以打击、报复、诬陷、威胁等手段侵犯考试工作人员、考生人身权利的;

(六)向考试工作人员行贿的;

(七)故意损坏考试设施的;

(八)扰乱、妨害考场、评卷场所及有关考试工作场所秩序后果严重的。

第三章 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程序

第十八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实施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如实记录;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考生违规记录作为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考场违规记录》(附表一)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监考员或者巡考员签字确认。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向违规考生告知违规记录的内容,对暂扣的考生物品应填写收据。

第十九条 发现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行为的,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工作人员进行事实调查,收集、保存相应的证据材料,并在调查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对所涉及考生的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第二十条 考生在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中,出现第四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或第七条所列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第九条所列行为的,由省级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处理;对考生及其他人员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当地公安机关处理;评卷过程中发现考生有本规定第六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的,由中国残联全国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作出处理决定,并通知省级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一条 省级残疾人联合会在考场出现大面积作弊情况或者需要对考场实施监督的情况下,应当直接介入调查和处理。发生第十三、十四、十五条所列案件,情节严重的,由省级残疾人联合会处理,并及时报告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第二十二条 中国残联全国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省级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对考试违规的个人或者单位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复核违规事实和相关证据,告知被处理人或者单位作出处理决定的理由和依据;被处理人或者单位对所认定的违规事实认定存在异议的,应当给予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被处理人受到取消当年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并取消自下一年度起两年内参加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资格或终生不得报名参加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处理的,可以要求举行听证。

第二十三条 中国残联全国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省级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作出处理决定,应制作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载明被处理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处理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处理决定的内容以及作出处理决定的机构名称和作出处理决定的时间。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处理人或单位。

第二十四条 考生或者考试工作人员对中国残联全国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省级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作出的违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其考试领导机构提出复核申请。

第二十五条 受理复核申请的中国残联全国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委员会、省级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领导小组应对处理决定所认定的违规事实和适用的依据等进行审查,并在受理后三十日内,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复核决定:

(一)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处理决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决定撤销或者变更:

1.违规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本规定的处理程序的。

(作出决定的中国残联全国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委员会办公室或省级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因错误的处理决定给考生造成的损失,应当予以补救。)

第二十六条 省级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建立考生诚信档案,记录并保留在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中作弊考生的相关信息。省级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接受社会有关方面对考生诚信档案的查询。

第二十七条 省级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及时汇总本地区违反规定的考生及考试工作人员的处理情况,并向中国残联全国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委员会办公室报告。

第四章

十八条 本规定由中国残联全国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委员会负责解释。

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